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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不得与公司工长签订增项协议
    市民蔡先生来到装修公司修理自己的房子,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蔡先生发现家里的两个地漏也需要改造,并与装修公司负责人口头协议增加装修项目;谁知道改造后的两个地漏,给楼下的邻居造成了损失。蔡先生向法院上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费用,并帮助邻居修理房屋。最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由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规定消费者不得与公司负责人签订附加协议,否则纠纷与公司无关;因此,法院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5日,蔡先生与天津图芳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图芳公司)签订合同和预算,约定图芳公司为其装修房屋,工程造价9950 元,施工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蔡先生于2009年6月15日、8月11日、8月30日向图芳公司支付了6000元、2956元和400元。图芳公司派公司工头林先生给蔡先生施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蔡先生的浴室进行了防水改造,并刷上了防水油。林按照合同完成了项目,但合同中没有约定浴室外的地漏改造。在施工过程中,蔡先生和林口头同意增加浴室内外地漏的改造。
       改造后,卫生间外地漏漏水,导致蔡先生楼下邻居衣柜被淹;卫生间内地漏由于连接地漏管内壁穿透,导致楼下卧室天花板浸泡。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途芳公司赔偿400元,损失800元,为楼下居民修理天花板至满意。
       原河西区法院发现,在装修合同的特别提示中,关于附加问题的协议是公司未授权施工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您达成新的施工协议;如需与公司签订新的施工补充协议,必须直接与公司讨论并签订协议。否则,您与施工负责人签订的补充施工协议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对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负责。 签名办公室是蔡先生自己的签名。
       法院认为,对于蔡先生要求终止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的装修合同已经履行,没有终止合同的法律情况,因此不支持其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有特别提示,蔡先生不得与装修公司工头签订附加协议,否则纠纷与公司无关,蔡先生在特别提示处签字,证明其对特别提示的理解和认可;因此,双方口头协议的履行造成的损失与方公司无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蔡先生拒绝接受上诉,要求撤销原法院的判决,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事实与原法院发现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